| 关于实行中国侨民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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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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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我们的工作,提高为侨胞服务的质量,更好地维护侨胞的切身利益,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世界许多国家的做法,中国大使馆对定居在国外的中国侨民实行登记。现将实行侨民登记的有关事宜告之如下:
实行侨民登记的原则 ●侨民登记根据自愿的原则进行。 ●登记人的全部资料属个人隐私,将受保护,未经本人允许,大使馆不会向任何机构或个人透露。
侨民登记的目的 ●便于使馆确定在驻在国的中国公民身份并了解他们的状况; ●便于大使馆为中国公民颁发护照等有关领事证件; ●便于在事故、逮捕或受伤等特殊情况下及时向侨胞提供协助; ●便于在驻在国发生自然灾害或动乱时及时向侨胞提供信息或组织撤离,以减少侨胞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便于特殊情况下协助侨胞与国内亲人进行联系; ●便于在登记人发生意外或其家庭发生紧急情况时向当事人亲属提供协助; ●便于大使馆在任何需要的时候及时与侨胞取得联系。 ●登记者申领、换发护照、办理延期及加注等可简化手续,节省时间,本人可不必亲自到使馆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侨民登记的对象和条件 ●所有在国外取得长期或半年以上临时居留的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 ●登记人持有效护照、照片、居留(长期或短期)或身份证。
登 记 须 知
长期居留与临时居留的国外中国公民均可申请登记:
长期居留人员(指在国外已取得定居身份的人员) ●持照人单独填写登记表、领取登记证。加注在护照上的儿童不单独填表,只需加注在同一护照持有人《登记证》上。在其独立领照后。再单独登记、领证。 ●当事人应持护照、照片、居留或身份证等亲自到中国大使馆办理登记,填写“国外中国公民登记表”。 ●登记内容一旦出现变更,当事人应持有关文件及《登记证》亲自到中国大使馆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内容由使馆负责填写,并加盖印章。18周岁以下儿童办理姓名变更,应按规定要求其父母或收养人持有关文件代其办理,儿童个人提出申请不予受理。 ●公民死亡后,应收回其登记证,并予注销。其家属要求留作纪念,可加盖注销章后交其保存。 ●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后,应注销其《登记证》。
临时居留人员(指在国外居留半年以上尚未取得定居身份的人员) ●临时居留人员亦可持护照、照片、临时居留或身份证在中国大使馆办理登记,但只填写登记表,不领取《登记证》。
中国驻斐济大使馆领事部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分—11: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3300215转23;传真:330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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